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台州市路桥区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内蒙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市**施工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2018年1月8日开标前夕,同案犯王某某、朱某甲、郏某乙等人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将参与投标的各公司实际操作人、委托代理人聚集到台州市路桥区良一村旧城改造工程部商量串标事项,商量好由同案犯王某某挂靠的内蒙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各参与投标公司投标单价范围以及获利均分等事项。商量过程中有19家公司同意合作,另7家公司每家获取20万元利益后退出投标。2018年1月9日,同案犯王某某挂靠的内蒙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60万元中标。2018年1月23日,同案犯王某某将中标项目以人民币2192万元转售给他人。之后,同案犯王某某按事先约定,向各同案犯支付串标相关费用。其中:同案犯王某某分得120万元,同案犯朱某甲分得120万元,同案犯郏某乙分得20万元,同案犯杨某甲分得82万元,同案犯陶某甲分得80万元,同案犯王某甲分得60万元,同案犯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徐某某各分得40万元,同案犯朱某乙分得37万元,同案犯陶某乙分得16万元,同案犯胡某某、许某某分得12万元,被不起诉人谈某甲分得3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出3万元。
本院认为,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主观恶性小,系从犯;2.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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