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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丙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丙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8日退回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蒋某甲(另案处理)开始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每套卡含一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一个U盾,身份证正反照片,俗称银行卡“四件套”)卖给其上线蒋某乙(身份信息不明,在逃)。2019年2月,蒋某乙因生孩子,于是将自己的上线杨某某(身份信息不明,在逃)直接介绍给蒋某甲,由蒋某甲收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直接转卖给杨某某。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蒋某甲开始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谌某丙等人手中收买银行卡“四件套”,再以每套卡1200-1700元的价格卖给上线杨某某。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谌某丙共向蒋某甲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4套,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丙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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