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两轮摩托车在金堂县赵镇文化街23号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提取谌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所送谌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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