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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沿江路步步高超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8月21日0时许,民警陪同谌某某在安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低,醉酒程度较低,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谌某某一向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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