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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社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酒后驾驶渝BK****号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口社区出发,沿银翔大道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焦家沟车站接上其妻子赵某某后,继续驾车载着赵某某返回三口社区,当车行驶至银翔大道北碚与合川交界路段时,谌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谌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户籍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0]3000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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