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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危险驾驶罪)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谌某某与黄某某在朋友家喝酒时发生口角撕抓,黄某某遂回到自己位于普定县**镇**村**号的家中,谌某某不满自己被打,遂于当晚22时许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闵C***U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黄某某家讨个说法,在黄某某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谌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谌某某满身酒气,经提取其血液进行鉴定,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9mg/100ml。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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