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8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0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0日14时许,罗某某(联系电话:1331737****)到东坪派出所报警称:在安化县东坪镇金福宾馆516房有人在网上押“龙虎斗”赌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经营金福宾馆的张某某、熊某某、“莎莎”(谌某某)提供宾馆516房以及电脑赌博网站、账户、密码供彩民赌博,并从中获利。熊某某负责给彩民上分兑钱,并在彩民押中后用分兑钱的金额中抽取水钱。张某某负责给彩民端茶送水、搞卫生,“莎莎”(谌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账目。其获利方式包括:赌博网站在彩民输掉的分数(金额)内以百分之十的比例返利给代理网站的张某某、熊某某、“莎莎”(谌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莎莎”(谌某某)还在彩民每次赌博的金额中按百分之零点零零九的比例接受来自赌博网站的洗码费。张某某、熊某某、“莎莎”(谌某某)在彩民押中金额退分兑钱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钱。三人共获利5500余元、且该赌场张某某、熊某某、谌某某各占股三分之一。其中张某某、熊某某非法获利1800余元。且查明“莎莎”的真实姓名为谌某某,谌某某非法获利18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谌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在开设赌场,本院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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