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虚开发票)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谌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17年逐步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后,减少了从制药企业到医院的流通环节,湖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按照原来的模式为药品推广人提取药品推广费用。

**公司湖南区销售经理成某某,为了解决药品推广人员推广费,授意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成立一家服务公司专门为**公司开具发票。谌某某以其弟媳张某某的名义在怀化市鹤城区成立了怀化市鹤城区**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服务部与**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成某某负责为谌某某提供**公司制作的开票所需相关虚假资料及开票金额,谌某某分多次共为**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价税合计金额4199517元。每次发票开具后交给**公司相关人员审核报账,并由**公司按每次实际报账金额将钱支付到**服务部账户,谌某某收到钱后,扣除应缴税金及本人收取的管理费,其余资金根据成某某提供的推广人员账户及应付数额,支付给各药品推广人员。

2019年8月21日,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谌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谌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鹤城区**信息咨询服务部人民币二百万元,未随案移送,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