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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号。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在禁渔期内,在华蓥市天池湖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为4.35cm的三层刺网捕鱼,后被华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档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3尾,重0.92kg,渔网15副,塑料船1艘。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对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自愿对被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赔偿,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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