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汉族,大专文化,巍山县×××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龙井**幢**单元**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9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献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执勤点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血。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3lmg/l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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