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浠水县**镇**村**山山脚下自家地头的水塘边烧杂草,不慎引燃野竹子,导致**山(**山)发生林木火灾。经浠水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勘测,此次火灾过火森林面积3.5746公顷(折合53.62亩),全部为有林地(部分树木已采伐)。
同时查明,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积极呼救村民亲人参与打火,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不慎引发山火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呼救村民进行打火,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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