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9日改变管辖至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3月2日补查重报,该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4月13日将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交办本院。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7年2月25日下午3时许,道县**镇**村的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在道县**乡**村与该村村民黄某甲、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均已起诉)、谢某丙、王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冲点子”赌博过程中发生纠纷,黄某甲、谢某甲、王某某与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胡某甲、胡某乙、蒋某某、谢某丙四人追打黄某甲至黄某甲家中,引起黄某甲妻子谢某戊(另案处理)的不满。当天傍晚,谢某戊纠集本村的谢某乙、李某某、黄某乙、王某某、谢某甲、谢某戌等十余人去教训(殴打)一下在谢某丙家吃饭的胡某甲、胡某乙。晚饭后,谢某乙、李某某、黄某乙等人手持木棒、扁担等工具在本村小学坪子上聚集,后得知胡某甲、胡某乙在谢某丙家吃晚饭后要去往**村,于是黄某甲、谢某乙、李某某、黄某乙、谢某甲、蒋某某、杨某某、谢某丁、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商议后赶至该村通往**村的必经村道旁的松树林埋伏。当晚10时许,胡某甲、胡某乙路经埋伏被黄某甲、谢某乙等人打伤。次日凌晨,胡某甲经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谢某戌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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