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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丙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丙,男,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4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23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湄潭县高台镇陶仪村大春沟组树林里用安夹子的方式捕捉并打死了1头野猪,周某某等人将野猪抬回家途中,被大春沟组村民被不起诉人谢某丙、谢某乙发现,谢某乙要求周某某等人将野猪抬到通村路边上处理,谢某丁、谢某甲、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等6人陆续赶到现场。双方在处理过程中,护林员谢某甲打算报警,但被谢某乙制止,周某某、黄某某也害怕报警后被打击处理,表示愿意给谢某甲等人一点烟钱私了。谢某乙等人认为对方拿的钱太少不同意,要求拿10000元钱私了,否则报警处理,周、黄二人认为要价太高不同意。双方僵持后谢某戊提出拿8000元私了,并扣留被打死的野猪,周、黄二人迫于无奈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丁微信转账8000元后才得以离开。谢某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丙、谢某己、谢某辛、谢某庚等8人于当晚将向对方索要得来的8000元钱和野猪进行了分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谢某丙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谢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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