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1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6日、9月18日第一、二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8月3日、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将其位于企水镇洪排村的责任田暂时出租给电信公司建筑信号台,于2017年07月08日16时许,谢某乙、邓某某等人在现场开工时,洪排村普通村民谢某甲(既不是村委会干部,又不是村长)纠集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九人开面包车和摩托车带凶器到施工现场。谢某甲赶到现场后手持石头向施工工人砸去,阻拦工程的继续开工,激起谢某乙气愤,引起谢某乙和谢某甲争吵并互相打架。谢某丁、谢某戊等人过来劝架时又参与相互打架,谢某戊手持钢管殴打邓某某。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谢某丁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谢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谢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乙为发泄私愤,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和解,雷州市企水镇人民政府建议本院对涉案人员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从轻情节。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