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3*********,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平潭县潭城镇**花园*楼*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饮酒后驾驶闽KJ1***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潭县金井湾大道“二线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完成30小时的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考察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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