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危险驾驶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饮酒后驾驶桂******号轿车由*****区**往***方向行驶,行至*****区**大门时,与梁某驾驶的桂******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的血液中含量为:224.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己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