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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初中文化,家住鹰潭**栋**。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镇*****项目公开招标,王某甲(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想承接该项目。为增加中标几率,王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借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并谈好每家公司的费用为5600元。后谢某某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艾某某等人共计借给王某甲12家公司的资质用于围标。2016年12月13日,**镇*****项目在余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王某甲用上述12家公司进行围标,最后由其借来的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中标,中标价格846.248141万元。中标后,王某甲将**镇*****项目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谢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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