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79********,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谢某某(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应童某某(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驻广西办事处销售经理)、周某某(广西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法人代表)的请求,在参与贺州市**管理处环卫设备等项目采购招标过程中,收到了由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工作人员转给童某某或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工作人员转账的保证金后,以桂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HZZG2014货字**号》、《HZZG2015货字**号》、《HZZFCG2015货字**号》、《HZZFCG2015货字**号》、《HZZFCG2016货字**号》、《HZZFCG2016货字**号(重)》项目投标,协助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中标,中标总标价为2938.49万。投标结束后,谢某某将退回保证金转账给童某某或贺州市**公司、广西**公司的相关账户。案发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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