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得知沅江市**小区**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备公开招投标,便找到担任该项目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南省**工程管理公司益阳**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由谢某某负责提供投标保证金及支付相关投标费用,黄某某负责替谢某某找三家资质公司围标。谢某某将60万元保证金银行转账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借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招投标,投标报价由黄冰确定。2016年1月,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20244233.29元的金额中标,工程实际由谢某某承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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