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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李亚梅,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起,许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了空白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电脑、打印机、伪造的公章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和天津港保税区**大厦**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作为中间介绍人分别自2017年3月、8月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制作、贩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信息。许某某等人每制作一幅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收费100至700元不等,李某甲、李某乙将每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以400至80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2018年1至7月通过李某乙购买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28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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