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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38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幢**室。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 年11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保安陈某甲、虞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考取保安员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帮助该三人分别购买了一本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10)”的保安员证。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2本;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保安员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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