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9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2时19分,谢某某驾驶黑A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城区承旭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新技术监督局家属楼门前路上时,将自东向西过横道的行人关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关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合解协议,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事故认定谢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自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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