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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橡胶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G2516东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78KM+100M处时,与郝某某驾驶的鲁******/赣*****挂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鲁******小型轿车乘车人谢某丙死亡、乘车人谢某丁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谢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谢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谢某甲系报警后在现场等候。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一份,证实谢某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鲁******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系谢某甲。

4、谢某丙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等,证实谢某丙的身份情况及其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谢某甲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谢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7、谅解书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丙系母子关系,其家属对谢某甲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谢某甲刑事责任。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9、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谢某丙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10、证人郝某某、谢某乙的证言,证实谢某甲驾车在东吕高速上追尾前车导致谢某丙死亡的事实。

11、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在东吕高速上追尾前车导致谢某丙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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