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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大坪镇至南部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事发路段,因跟车距离过近,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充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赵某某系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谢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

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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