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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B6****小型轿车沿罗中路由罗江往中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中路6Km+700m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川FE****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腔内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除所驾车辆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的赔偿外另行赔付人民币21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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