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8年12月05日19时17分左右,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W****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下原镇康园路由南向北行至下原居二十四组路段时,驾驶机动车雨天、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与同向步行的陈某某(女,殁年46岁)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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