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县**局职工,住**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桂******号小型越野车搭载覃某某等人由**县**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镇**村**小学前路段时,撞倒行人罗某某、黄某某后,又碰撞农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桂******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