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苍溪县人,现住苍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R56***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542线由广元市方向向旺苍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国道542线44KM+230M(旺苍县白水镇大兴路路口)时,遇前方行人范某某、任某某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雨天路面湿滑未减速慢行,刹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将被害人范某某与任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与被害人任某某及被害人范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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