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至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4组路段,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刘某进临时停车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进及其女儿刘某相继被摔出车外,车辆侧翻,该谢驾驶的三轮汽车,车前轮碰撞到刘某腹部,致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谢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谢某某能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谢某某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且没有犯罪前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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