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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洪湖市**教育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现住洪湖市**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立发,就职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鄂F*****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载其丈夫付某甲和女儿付某乙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前往洪湖市。11时22分,谢某某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蓉沪向951KM+200M处,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驶的车辆与石某甲驾驶的鄂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撞破道路右侧护栏,冲出高速公路,坠入边坡,造成鄂F*****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谢某某受伤、乘车人付某甲当场死亡(殁年31岁)、乘车人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殁年3岁)及两车、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甲、付某甲、付某乙无责任。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复核,决定维持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谢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谢某甲、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视频;7.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初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事故中失去至爱亲人,并与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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