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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冷水江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镇**号,现住冷水江市**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6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原冷水江市玻璃厂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进入道路,右转弯驶往冷水江市区,途经冷水江市金竹东路原冷水江市玻璃厂门口地段,遇被害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湘*****8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李某某驾驶湘***86湘***56拖挂车从冷水江市东站方向驶往冷水江市区方向,由于谢某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进入道路未注意观察让行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彭某某无证驾车,安全意识不强,超速行驶;李某某驾车观察不周,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中谢某某驾驶的湘*****3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彭某某驾驶的湘*****8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然后彭某某驾驶的湘*****8普通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撞上李某某驾驶的湘****86湘****56拖挂车上,造成车辆受损、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湘*****8号行驶速度为50km/h,湘****86湘****56车行驶速度为49.5m/h,湘*****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为18.7km/h。

经鉴定:湘*****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消声器罩擦拭痕迹与湘*****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胎左侧擦拭痕迹相互接触碰撞形成。湘*****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悬挂护杠左侧擦拭痕迹、左侧客踏及客踏处悬挂护杠擦拭痕迹、大撑左侧擦拭痕迹、左侧传动箱护罩擦拭痕迹、尾箱左侧擦拭痕迹,符合与硬性物体(如路面)接触擦拭形成。

经冷水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谢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案发后,谢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亲属272000元,李某某赔偿彭某某亲属283111.25元,均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彭某某亲属出具请求不追究谢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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