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15分,谢某某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宜章县岩泉镇往郴州市方向行驶,行至G107线2087KM+137M即宜章县玉溪镇法堂村路段时,未注意避让行人,与从道路右边往左边步行横过人形横道的曾某某相撞,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曾某某因被撞击死亡。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已赔付死者家属220140元、谢某某赔付死者家属1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拨打了110和120电话报案,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