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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上午,谢某某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从常德市城区驶往桃源县漳江镇方向,9时50分许,行驶至省道226线桃源县**乡庄**村**组路段时,遇许某某从右至左步行横过道路,行至右侧两车道的中心线位置并站立等候,当箱式货车临近时,许某某突然往回折返,谢某某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所驾车辆与许某某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不服,向常德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常德市交警支队复核结论:维持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负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9日谢某某与许某某近亲属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人民币18万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向谢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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