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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2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驶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21日经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经涟源市石马山镇井泉村公路路段撞倒行人梁某甲,致其死亡。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姜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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