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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华,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苏******重型普通货车沿G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被害人任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任某某系头、胸、腹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交通事故。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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