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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住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面包车,沿晋江市**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于靠路中车道,至**路**路段,用右手揉眼睛,致车辆向右偏移至右侧车道,面包车前部先后碰撞前方停在右侧车道上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同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陆某某,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3日死亡,被害人杨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肩胛骨折、右肩锁关节半脱位,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陆某某、杨某某无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家属已与二名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陆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疾病证明书及伤情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伤亡简图及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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