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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号小轿车搭乘徐映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6251973********,殁年47岁),从康定市驶往稻城县途中,行至国道318县雅江县境内2060KM+900M处时,由于会车操作不当,占道、超速行驶,导致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拖挂车相撞,造成徐某某死亡、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伤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3日,雅江县公安局对谢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整(1300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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