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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谢某某于2020年**月**日驾驶粤K*****号客车从**村往**方向行驶,途经**镇里**村路段时,超越同方向由丁某某驾驶的粤K*****号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拉开安全距离,造成两车损坏,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谢某某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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