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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号,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被害人周某某在麻江县谷硐镇大坪村黄花寨收太子参后,与被害人金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并请谢某某用车搭乘二人到周某某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无号牌谢某某普通二轮摩托车周某某无偿搭乘两名被害人金某某从黄花寨往景阳方向行驶。15时42分,当车行驶至景阳至黄花寨OKm金某某+800m处时,坠下道路右侧旱土中 ,造成谢某某周某某和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乘车人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被害人金某某系金某某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被害金某某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周某某定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不谢某某起诉人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的近亲属丧葬费3.5万元,并谢某某得到金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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