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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勉县**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瑞华,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早上,谢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H****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家中出发到勉县城区农贸市场送豆腐。当日7时48分许,谢某某沿勉县黄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去**超市途中,行驶至黄龙新村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驶出道路时,逢郭某某驾驶陕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廖某某沿黄龙大道路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廖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事发后谢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经陕西勉县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廖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U****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含驾乘人)左侧与陕FH****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右前部发生过接触。2、陕FU****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3、陕FH****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灯齐全,均能有效点亮。4、陕FU****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约为53km/h;陕FH****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16 km/h。     

事故发生后,谢某某与死者廖玉凤家属和伤者郭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死者廖某某家属和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谢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家属370170.75元,补偿530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某40395.18元。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谢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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