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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德阳市旌阳区**街道办******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1时41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F0****小型轿车,从北京大道方向沿广汉市九高路往金鱼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九高路31KM+400M处(金鱼镇“金钥匙制药厂”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从其左侧往右侧徒步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立即下车救护被害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后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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