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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4********,壮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单元**号,现住武鸣区外窑桥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桂A****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南宁市武鸣区国道210线从陆斡镇方向往武鸣城区方向行驶,至国道210线3332km+100m处时,碰撞到同向在前推行人力三轮车的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黄某甲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主动脉破裂出血、心包填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谢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谢某某本人另外赔偿死者家属155269元,现已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的证言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尸鉴字第32号、【2020】毒鉴字第3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动检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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