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6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中午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K6****仓栅式低速货车由新化县城驶往新化县**镇,当日20时23分许,当行至新化县**镇**村省道**线**地段时,碰撞扛着一根木头行走的被害人邹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将邹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同年12月5日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至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邹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邹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免除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1月6日,谢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且谢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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