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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02日16时45分许,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八号镇至红星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七号,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相撞致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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