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其妻子符某某),从文昌市东郊镇泰山安置区沿东龙线,往泰山一村委会五队方向行驶,中午13时20分许,在途径东龙线泰山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琼A8****号小型轿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其妻子符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害人符某某经送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
2019年9月21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村民委员会证明书、违法查询说明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七十五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吴挺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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