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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乡***村,于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皖D*****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煤化工大道店集村路段,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陶某某发生碰撞,致陶某某当场死亡,皖D*****小型轿车损坏。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谢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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