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HRG***小型普通客车,沿沅江市船舶工业园园区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沅江市船舶工业园中海船舶T型路口地段时向南方向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吴某某的湘H***73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吴某某受伤,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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