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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婷,蒲婷,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川BX****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涪滨路“水上运动中心”路段时,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廖某某(男,殁年37岁,本案被害人)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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