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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3********, 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赣州监狱民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名苑****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的赣BP****号小型轿车车沿章贡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小区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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