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住资兴市兴宁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湘******(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郴州市郴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苏仙区郴州大道飞天山镇政府门口段路时,与前方黄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事故赔偿金等费用398382.8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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